台商會章程
台商會組織結構圖之職務說明:
最高機構會員大會:由所有台商會之會員構成,選舉推薦之會務推廣候選人
理事會:推廣台商會之會務,構成人員分析如下
台商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 多倫多台商會
英文名稱為: TAIWAN ENTREPRENEURS SOCIETY TAIPEI/TORONTO
簡稱: TEST
依法並可另名為: ﹝安省台灣商會﹞,簡稱﹝安省台商會﹞。
英文名稱為: TAIWAN ENTREPRENEURS AND INVERSTORS ASSOCIATION OF ONTARIO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大多倫多市或鄰近城鎮。
第三條:宗旨
凝聚來自台灣有志在安省從事企業經營者,群策群力,團結互助,增進情誼,發展業務。
第四條:服務項目
1.加強會員間聯繫。
2.促進會員與加國企業間之合作。
3.拓展會員與各國間之貿易機會。
4.協助解決會員之商務困難。
第五條:會員資格
1.普通會員
甲:來自台灣在安省從事或有意經營企業者或專業人士及其家屬得申請為個人會 員 。
乙:來自台灣在安省設址之法人機構,得申請為法人會員。
2.贊助會員
甲:不具上款資格之加拿大企業者或專業人士,認同本章程 ,經會員一名推薦 , 得申請為贊助個人會員 。
乙:不具上款資格之加拿大法人機構 ,認同本章程 , 經會員一名推薦,得申請為贊助法人會員 。
第六條:入會申請
凡具有前條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表],經審查合格,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費
會費分為入會費及年會費。
1.會員入會應繳交入會費:每年應繳交年會費。
2.入會費及年會費由理事會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決定,次年元月一日生效。
3.會員年費概由當年元月一日起算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應於每年年度大會召開前繳交,未繳者暫停其會員權利;會員大會召開四日前繳交方有選舉投票權。
第八條:捐款
經理事會同意,本會得接受會員或非會員之捐款。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義務
1.會員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及福利。
2.個人會員或法人會員之代表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法人會員之代表應以書面向本會登記,不得超過兩名。
4.會員應遵守本會規章及大會之決議,共維本會之聲譽。
5.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它權利義務和普通會員同。
第十條:會員之除籍
1.會員如有損本會之聲譽及權利,理事會通過予以除籍;會費不予退還。
2.會員主動退會,在理事會接獲書面通知後即生效;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組織及職掌
1.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機構。
2.對本會曾有貢獻者,會員大會得授予榮譽職稱。
3. 本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由大會選舉,為當然理事,任期一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卸任會長為次屆理事會的輔導會長,任期一年。如會長連任,該輔導會長順延一年。輔導會長任滿後﹐由理事會聘為本會永久顧問﹐能參加理事會會 議﹐襄助會務之推動﹐理事會得聘所有前會長為顧問團,能參加理事會會議,但不具議案投票權。
4.本會設副會長二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職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具備有理事資格之人選﹐經由理事會通過後擔任。
5.本會設理事會,負責會務決策。
6.罷免權之行使:
甲.本會會員得在臨時會員大會中罷免會長.副會長或理事。
乙:罷免動議需在臨時大會中取得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票數以上,始生效。
丙:因罷免案而出缺之職務,應於同一臨時會員大會中補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年度會員大會:
甲:年度會員大會於每年六月由會長或理事會召開,地點在安大略省。
乙:開會通知應於會前一個月,連同案提案內容送達全體會員。
丙:年度會員大會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人數或六十名以上會員之出席。包括委託票。
丁:會長及理事候選人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登記參選。
戊:會員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兩周報名參加會員大會,方有選舉、被選舉權,包括委託票。
己:會長候選人需5名會員聯署或至少2名現任理事推薦提名;理事需2名會員聯署或至少1名現任理事推薦提名。
庚:提案須由五名會員聯署,於會前十五天以書面送交秘書處,由理事會編列議程,於會前七天送達全體會員。大會依議程逐案討論表決。
辛:臨時動議須由十名以上會員聯署,以書面提交大會討論表決。
壬:決議事項,贊成票數需多過反對票數
2.臨時會員大會
甲﹕會長或理事會在接獲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或十名以上之理事以書面聯署要求時,需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乙: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聯署函件需明列事由並經全體聯署者親筆簽名,以掛號郵件或親自送達本會秘書處。
丙:理事會於收到有效書面要求後,應於二十一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否則聯署者有權於六十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丁:臨時會員大會需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之人數或六十名以上會員之出席。
3.投票規則:
甲:個人會員每人一票。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委託票數不得超過親臨者之半。
乙:法人會員擁有兩票。由兩名代表出席者一人一票,由一名代表出席者可投兩票。
丙:委託票需以書面行使,並有委託者簽名。委託書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兩周由委託人或被委託人提交到秘書處方為有效,第一年加入台商會的會員不具委託和被委托資格。
第十三條:理事會
1.會員大會選出之十四名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當然理事、贊助理事共同組成理事會。
2.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3.理事任期兩年。每年改選七名。並選出候補理事三名。
4.每年由會員選出贊助理事2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權利與義務與一般理事相同。
5.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經會長或過半數理事要求(含當然理事﹐贊助理事名額人數)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每次開會人數﹐需超過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
6.理事會之召開應於會前七日通知全體理事;臨時理事會之召開應於會前二日通知全體理事。
7.理事會負責會務決策,理事未能參加理事會,得委託候補理事代行,參與該次之討論及表決,理事連續三次未能參加理事會者,視同辭職。
8.理事會負責本會之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9.理事會得設秘書處,其結購及職權由理事會決定。
10.理事出缺時由後補理事遞補,任期至下次會員大會止。
11.理事會得聘任榮譽會長一名及顧問數名,任期皆為一年。
第十四條:財務及會計
1.本會會計年度由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會員大會選出之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均無給職。
3.未經大會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義貸款。
4.每年年度會員大會應通過指定一名會計師,負責審查本會之財務報告。
5.會計師於該年任期出缺時,由理事會決議委任遞補者。
第十五條﹕多倫多台商會青年分會組織及章程
甲.青年分會
1.多倫多台商會二零零零年六月成立一個本會之下的青年分會(在下文中簡稱為青年分會)
2.青年分會之全名為”TAIWAN YOUNG PROFESSIONALS AND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多倫多台灣青商專業協會)
3.本會理事會將有權不定期決議據以管理青年分會之組織﹐會務運作及會員資格等相關規定及規則。
4.本會理事會在正當理由下﹐將有權終止或暫停青年分會
乙.會員資格﹕
1.青年分會會員類別將與本會會員類別相同。
2.凡個人資歷符合本會會員資格細則中所列之任何一規定而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均得以成為青年分會會員。
3.青年分會會員在年滿三十五歲當天即自動失去青年分會會員資格﹔但若符合本會會員繳納會費之規定者﹐得以繼續成為本會會員。
4.青年分會會員所應繳納之會費將由本會理事會依據本會組織章細則決定。
5.除非本組織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由本會理事會不定期決議通過的規則﹐凡青年分會會員將被賦與本會會員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丙.正副會長的產生及職權﹕
1.青年分會會員每年由全體青年會員(35歲(含)以下)中選出正、副會長各一名。
2.青年分會正、副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以連任一次。
3.青年分會正、副會長為多倫多台商會當然理事。
丁.會務報告﹕
1.青年分會將經由其正、副會長每月定期或應本會(多倫多台商會)理事會之請求不定期向本會理事作下一月份活動及財務支出報告核備。
2.青年分會將不可藉本會(多倫多台商會)之名舉債或使本會承擔非必要之責任或義務。
第十六條:章程之修改
1.章程之修改依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款之程序進行。
2.章程之修改需得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同意。
3.經會員大會同意修改之章程,於該次會員大會議程結束後始生效。
第十七條:章程之施行
1. 本章程於一九九三年六月經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
2.本章程於一九九四年六月經第二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3.本章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經第五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4.本章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經第七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5.本章程於二零零零年六月經第八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6.本章程於二零零二年六月經第十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7.本章程於二零一零年六月經第十八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8.本章程於二零二一年六月經第二十九次會員會議決通過修改。
9.本章程於二零二四年六月經第三十二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10.本章程未訂之相關事項,以不抵觸加國有關法律之方式辦理。
11. 本章程與英文版本發生衝突時,以中文版本為准。